中国某某公司诉黄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4-12-11 68

一、案情简介

中国银行与黄某某于2019年5月10日签订了《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9年中威二手房按字009号),并于2019年5月14日签订了借款借据,合同约定黄某某向中国银行贷款人民币31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黄某某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奉龙街215号4幢2单元6层2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双方于2019年5月13日在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产权证号:川(2019)威远县不动产权第000338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9)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413号】。

2019年5月14日,中国银行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黄某某发放了该笔贷款,黄某某未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截至2024年5月17日,黄某某累计归还贷款本金34893.86元、利息59218.28元、罚息16.58元。暂计至2024年5月17日,已逾期18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黄某某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可全部提前到期。现中国银行要求黄某某立即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299171.14 元(其中,本金275106.14元、逾期利息21751.79元、逾期本金罚息1012.08元、逾期利息罚息1301.13元,该数据暂计至2024年5月17日),并支付中国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2日开庭审理,并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2024)川1024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1.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借款本金275106.14元及利息(截止 2024年5月17日的利息21751.79元、罚息1012.08元、利息罚息1301.13元;自2024年5月1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2.中国银行对黄某某所有的位于威远县严陵镇奉龙街215号4幢2单元6层2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川2019威远县不动产权第0003387号)享有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律师代理费1400元;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与委托人沟通,了解委托人的真实想法再与被告沟通,及时传达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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