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郭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4-12-13 40

一、案情简介

中国银行与郭某某之间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2024)川1024民初787号民事调解书。但郭某某仍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银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1、243条之规定,于2024年9月向威远县人民法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并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申请执行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审理,并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2024)川1024执1573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程序中,郭某某已于2024年11月4日完全履行(2024)川1024民初78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即归还中国银行贷款本息21000.87元,并支付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1583元。2024年11月12日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1024执1573号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

三、办案结果

郭某某已于2024年11月4日完全履行(2024)川1024民初78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即归还中国银行贷款本息21000.87元,并支付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1583元。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再与被告沟通,及时传达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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