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某某公司诉曾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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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日威远支行与曾东平、杨光富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曾东平、杨光富向隆昌支行贷款人民币32万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曾东平、杨光富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环城南路三段261号2幢1单元3层5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曾某某与隆昌支行于2016年12月1日在隆昌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登记手续,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
2016年12月2日,隆昌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向曾某某发放了该笔贷款,但是曾某某未按照合约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按合同约定,隆昌支行可将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可全部提前到期。现隆昌支行要求曾某某立即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32361.27元(其中,逾期本金14415.66元,未到期本金115390.1元,逾期利息2262.4元,逾期本金罚息251.72元,逾期利息罚息41.39元,该数据暂计至2023年11月16日),并支付隆昌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理过程
中国某某公司与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3日开庭审理,并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2024)川1083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1.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截止2023年11月16日的借款本金129805.76元、逾期利息2262.4元、逾期本金罚息251.72元、逾期利息罚息41.39元共计132361.27元。
2.被告曾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中国某某公司律师费1400元。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曾某某负担1474元。
四、办案体会
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与当事人及主办法官沟通,提高当事人还款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