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某某公司诉郭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4-12-13 47

一、案情简介

郭某某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郭某某与被告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在1988年3月至本诉讼提起之日(2024年5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诉讼中变更为依法确认郭某某与峨柴鸿翔机械1988年3月2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有劳动关系,依法确认郭某某与峨柴鸿翔机械2016年1月至起诉之日(2024年5月16日)有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1988年3月25日,郭某某入职内江筑路机械厂。1989年9月28日,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资设立峨柴鸿翔机械。1989年12月,峨柴鸿翔机械全资收购内江筑路机械厂。2004年1月,峨柴鸿翔机械开始为郭某某购买社保。2011年10月12日,峨柴鸿翔机械全资收购被告。2016年2月,郭某某被指派到峨柴鸿翔机械工作:峨柴鸿翔机械开始为郭某某购买社保。但郭某某在1988年3月至2003年12月的社保未被缴纳。综上,郭某某在峨柴鸿翔机械处从工作,遵守被告处的劳动规章制度,服从峨柴鸿翔机械的管理,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及相关规定,郭某某与峨柴鸿翔机械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峨柴鸿翔机械述称,1.查阅了郭某某的个人档案,郭某某在2003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其间共签订劳动合同4份,在郭某某试用期2个月届满后,就一直为郭某某购买保险,购买期间2004年1月至2016年1月,不存在欠费况;2.于2000年基于内江齿轮厂基础上改制成立的企业,虽然工商登记时间为1989年但实际成立时间为2000年,且峨柴鸿翔机械的股东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峨柴鸿翔机械不存在收购关系;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仲裁的时效期间应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而本案中郭某某自2016年就与被告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已过诉讼时效,同时,郭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的本质是补缴1988年至2003年期间的社会保险,其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已过20年,根据民法典188条规定,诉讼请求不应予以保护,对于超过20年即2004年5月16日之前的劳动关系认定均提起诉讼时效抗辩。请依法驳回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办理过程

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峨柴鸿翔机械与郭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案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并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2024)川1002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1.确认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确认原告郭某某与第三人内江某某公司自2004年5月16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办案体会

   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与法官和当事人沟通,搜索相关案例,储备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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