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诉宏达牧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日期:2022-02-17 931

一、案件事实

202010月初,为完成某牧业公司猪圈吊顶安装及维修工作,某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佘某找到梁某,双方看好现场后,约定安装及维修需要的材料由某牧业公司提供,某牧业公司按每人每天的计价方式与梁某结算报酬。20201113日起,梁某与付某等工人,开始到某牧业公司维修吊顶。20201128日下午,付某爬上木梯完成吊顶工作过程中,因木梯断裂摔下受伤。受伤后,付某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先后在双流区第二人民医院、双流区中医医院进行门诊及为期6天的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6437.71元。住院期间,付某被诊断为右跟骨粉粹性骨折,出院医嘱载明:“1.维持钢托固定6-8周,休息三月,门诊继续治疗…”。2021226日,付某的伤情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产生鉴定费2300元。

某牧业公司按照320/天·人的标准,按照80个工与梁某进行了结算,结算清单的工人中有梁某、付某、张某等。某牧业公司先后于2020123日、2021211日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方式向梁某支付了报酬结算费25600元。梁某按照300/天的标准,付清了付某的劳务费。

某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佘某与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1217日,梁某将结算金额发送佘某:佘某告知梁某双方最初协商的价格应是300/天·人;梁某告知佘某双方最初协商的价格应是320/天·人,其中含20/天·人的“加具费”;佘某认为工具是梁某“吃饭的家伙”不应当收取费用;梁某强调本次的工具较多,花费的工具租赁费就有1000多元,“总共才赚了300元的样子”:佘某让梁某与“赖大爷”将工核对一下:梁某表示“赖大爷”计算的76个工,将1013日、14日的工计掉了,实际应当是80个工。

一审庭审中,某牧业公司认可付某受伤时使用的木梯系某牧业公司所有,但主张付某使用该木梯未经过某牧业公司同意;某牧业公司认可在付某受伤前,佘某看到过付某使用该木梯,当时未提异议,并陈述事发后检查过木梯,发现木梯梯步系使用现场木料进行过加固,而断裂的就是加固的梯步,现该木梯已被当做柴火烧掉;某牧业公司同时认可梁某的工作是做一天算一天,并陈述由“赖大爷”在现场看大概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人数。付某认可木梯梯步出现摇晃的情况,其使用钉子对梯步进行过加固,但事发时木梯断裂的不是梯步,是两边的支撑柱;同时付某主张木梯系经佘某同意使用的。梁某认可其提供的工具包括气泵、气钉枪、气管、圆盘式电锯、锤子等,其中气泵、气钉枪、气管系租用的,圆盘式电锯、锤子等工具是自己的,工具都是其个人使用三轮车运到工作场所的。

二、法院认为

1、关于付某与梁某、某牧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雇佣法律关系是雇佣人与受雇佣人之间,由受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在受雇佣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雇佣人须接受雇佣人的指示、监督、管理。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付某在作业过程中接受梁某的指示、监督和管理,梁某与付某之间不构成雇佣关系。

提供劳务的标的是劳务本身,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工作成果,承揽中承揽人的劳务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和过程,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劳务重过程,承揽重结果,提供劳务的情况下,未达到预想目的,接受劳务一方仍应支付劳务本身的对价,承揽的情况下,最终不能交付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承揽人无权取得报酬。本案中,从梁某与某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本次修缮猪圈吊顶的所需材料是根据需要由梁某指示某牧业公司购买,梁某与佘某商定按计工天的方式进行结算系对结算方式的约定,在此种结算方式的约定下,某牧业公司与梁某均对工天进行计数系正常状态也系结算需要,其余无证据显示梁某等人在作业过程中接受某牧业公司的指示或管理,梁某、付某等人根据自己的做工经验和技术完成吊顶修缮工作,某牧业公司只要吊顶修缮完毕的结果,故某牧业公司与梁某等人之间建立承揽关系。

2、某牧业公司应当对付某的受伤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付某等人作为承揽人应当自行准备工作中需要的设施设备,但某牧业公司作为业主方,具有管理作业现场及负担安全管理责任的义务。某牧业公司并未反对付某等人使用养猪场木梯,视为同意使用,其应当保障木梯在使用期间的安全性,对付某的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付某在使用木梯前曾对木梯有加固行为,虽断裂部位并非加固部位,但付某作为多次从事类似工作的有经验的人员,应当意识到需加固的木梯其本身安全性即存在隐患,故付某对其受伤自身也存在较大过错。综合考虑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某牧业公司和付某的责任大小及过错程度,本院认定某牧业公司对付某的受伤承担30%的责任,付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

三、办案总结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分:

劳务关系是非典型合同,法律未对其标准作出定义,实践中,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去区分:一是承揽关系中定作方与承揽方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雇佣关系中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存在人身依附关系;第二,劳务关系一般按星期或按月定期给付或者一次性按照工作天数给付劳动报酬,承揽关系则一般约定按照固定价格支付并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第三,承揽关系的目的是提供工作成果,而劳务合同是持续性的提供劳务;第四,承揽关系中承揽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是经营活动,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所提供的劳动一般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是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第五,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靠提供劳动力获得稳定报酬,不承担亏损风险,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费用包含了成本、利润、材料等,承揽人要承担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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