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某某诉成都成都某某公司管理有限公司纠纷 发布日期:2021-07-08 4199

     201912623时左右,萧某在某酒店与朋友聚餐,有一定饮酒,聚餐中途出外寻找洗手间,不慎从酒店1楼露天花台处掉入景观水池,萧某当时立即站起来,由于水池没有任何护栏和指示牌,顺着地灯光线找路,但地灯设置错误导致行走方向错误,不慎从景观水池另一边坠入负1楼,层高3米,当即昏迷,萧某醒来以后立即拨打120并被送往医院治疗。萧某住院期间及出医院后多次找酒店赔偿,均遭酒店拒绝。萧某只得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萧某在初到酒店,不熟悉周围环境,要上厕所的情况下,没有主动询问工作人员酒店位置,且在已经不小心掉入水池后,没有仔细观察周围环境,谨慎慢行,导致再次跌入深坑受伤,存在过失,对自身损害应承担50%的责任。酒店未在就餐区域与水池露台门上张贴禁止出入的标识,未在危险区域设置防护措施,未设置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作为酒店经营者,提供的就餐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萧某的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本律师作为萧某的代理律师,通过积极收集证据,还原了事发经过,将事发时酒店的现场环境固定了下来,可以明显看出酒店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识,提供的就餐环境是不安全的。最终法院支持了萧某的诉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返回
0.021335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