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承揽某装饰公司成都市环球中心项目的玻璃安装业务。2017年7月26日,王某在案涉项目N3区19楼18号做工时,挪动隔墙水泥板时水泥板倒下将其砸伤,后被120急救送至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并于当日转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8月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急性呼吸衰竭、感染性休克、骨盆多发骨折:骶尾骨、双侧髂骨、左侧耻骨上下支骨折、脑挫伤伴血肿形成、额骨及双侧顶骨骨折、双肺挫伤伴感染、肛周周围软组织伴肛门裂伤、右足软组织挫裂伤、肝肾囊肿、耻骨联合分离?低蛋白血症、代谢性酸中毒。出院医嘱及建议为:院外继续保肝治疗,注意观察患者伤口愈合情况,定期血栓筛查。同日,王某某进入成都市武侯区第三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于2017年10月16日出院,此次住院75天。出院诊断为:1.左侧输尿管下段结石伴左肾积水;2.会阴部裂伤伴感染;3.后尿道损伤伴感染、尿瘘;4.骨盆多处骨折(C型:骶尾骨、双侧髂骨、左侧耻骨上下支骨折、耻骨联合分离);5.颅脑损伤:脑挫裂伤伴血肿,颅骨骨折;6.胆汁淤积型肝炎;7.低钠低氯血症;8.双侧胸腔积液;9.急性上呼吸道感染;10.慢性胃炎急性发作。出院医嘱及注意事项:1.注意休息,多饮水,避免剧烈活动;2.2-3周后来院行膀胱镜拔除双J管;3.骨科会诊出院后建议患者多平卧休息,减少站立行走,伤后1、2、3、6、9、12、18月返院查DR;根据复查结果决定进一步治疗及休息加强双下肢负重状态下功能训练。出院后到骨科、普外及泌尿科门诊观察随访,不适随诊。王某某共计产生医疗费用107077.8元(其中华西医院住院费用37479.25元、第三人民医院住院费用55860.53元、门急诊票据13738.02元。2019年12月19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某的致残程度为九级、十级。王某某支付此次鉴定费用1200元。川豪公司垫付王某某医药费2599元。另查明,王某某系农村户籍,长期在城镇务工。王某与装饰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要求装饰公司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装饰公司委托王某安装玻璃,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关系,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揽人受到损害的,只有定作人存在选任、指示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与装饰公司之间装饰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装饰装修承包人,是施工现场的管理人。装饰公司在施工现场以斜靠的方式堆放水泥板,其本身形成危险源;事故发生时也没有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管理,安全监管不到位,存在过错,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判决装饰公司对王某的受伤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我作为装饰公司的代理律师在详细审核了证据,了解了案情后,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装饰公司与王某之间建立承揽关系,装饰公司不存在指示过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装饰公司已经尽到了施工现场的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王某作为承揽人不需要装饰公司安排人员在现场对其安装行为进行指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其独自挪动水泥板的危险性。法院采纳了我的部分观点,判决装饰公司对王某的受伤承担20%的赔偿责任。通过我的努力,减轻了当事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