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四川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1-11-17 15154

申请人: 周某,被申请人:四川省xx装饰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0月27日-2021年5月31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任职财务,申请人在2021年1月27日申请转正,由于领导打分未达标准,转正申请未获得批准,根据绩效考核制度,周某每月平均工资为6996元,未达到其预期,周某认为被申请人无理由不够没社保和不转正,遂辞职。

仲裁机构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 2、工资的支付是否按照绩效考核的标准

仲裁机构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月经济补偿金6996元。

作为XX装饰公司的代理律师,我们在详细审阅了案卷材料并依法进行法律分析后,对该案件的看法是:

1、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社保的缴纳不在劳动争议的范围内,仲裁机构也不予以调解;

2、    若能够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调解,将提高处理案件的效率,减少讼累,让双方达到一个满意的效果。

公司方对我方的代理和仲裁机构的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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