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诉黄某某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1-08-13 16254

        20151017日,彭某某、李海琼与黄某某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两份《租赁及居间合同》,合同约定:彭某某、李海琼将坐落于成都市成华区和美西路831单元111105号,建筑面积为87.44平方米的房屋以及该小区1栋负2799号车位出租给黄某某,租赁期限为5年,即从20151118日起至20201117,租金每月1600元(房屋1400/月、车位200/月),以每半年为一期的方式进行支付,租期第三年开始,房屋租金增加70/月。

       租赁合同签订以后,彭某某、李海琼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了约定义务。但黄某某在租期内拖欠支付租金,至租期结束时,拖欠48420元租金未支付,且违反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随意改建、加建。因彭某某、李海琼一直居住在南充,租赁期间并未再次进入过案涉房屋,直至20201112日,黄某某然告知彭某某、李海琼其将钥匙放至物管处,彭某某、李海琼收取钥匙进入案涉房屋后才发现房屋被随意改建和加建的事实,之后,彭某某、李海琼多次要求黄某某将房屋恢复原状并缴纳租金,黄某某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故彭某某、李海琼将黄某某诉至法院。

        该案我方作为彭某某、李海琼的代理人,经过代理律师的努力,为彭某某、李海琼追回了租金,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双方和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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