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团与省总工会驻北京法律援助工作站 为川籍农民工权益和企业法律诉讼案件 提供法律咨询 作者:张莉 发布日期:2026-01-15 85

为切实维护川籍在京务工群众合法权益,2025年12月22日,律师服务团与省总工会驻北京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四川大厦东塔楼会议室接待来访农民工群众,重点为农民工群众解决疑难法律问题。律师服务团团长李万保律师,四川省驻北京办事处劳务处工作人员徐煜鑫一并出席咨询会。

(一)委托寄卖合同纠纷

基本事实:委托人廖运敏(川籍在京从业者)于2023年8月1日与北京艺术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寄卖合同》,将其所有的宋(辽金)时期青釉暗刻花卉纹倒流把壶委托该公司寄卖,合同约定寄卖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日,可免费延期三个月,保留价30万元,委托人已支付保管费与拍照费30元。寄卖期限届满后,廖运敏多次通过微信联系该公司要求取回藏品或确认交易情况,该公司始终以“等待通知”“等待盘点”为由拖延。后廖运敏前往该公司所在地核实,发现公司已于2024年10月搬走,微信沟通无果后向派出所报案,因属于合同纠纷未予立案,目前藏品下落不明。

核心诉求:要求北京艺术品有限公司返还涉案藏品;若藏品已被售出,要求按不低于保留价30 万元支付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第九百五十四条、第九百五十五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关键问题:北京艺术品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报告义务,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及时返还藏品或支付价款,且公司搬迁后未告知委托人有效联系方式,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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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黄金投资损失纠纷

基本事实:投资者罗玉碧(川籍相关人员)于2022年1月6日、2022年4月20日先后与北京紫金珠宝有限公司签订两份《金条/银条订购合同》,约定向该公司购买“金宝记”品牌金条,合计订购金额较大,已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款项,合同约定了提货日期、提货方式及回购条款。后罗玉碧发现签约店面(枫蓝店)已撤店,北京紫金珠宝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办理提货或回购事宜,导致投资款及预期利益面临损失。

核心诉求:要求北京紫金珠宝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金条;若无法交付,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投资款及合理利息,或赔偿相应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键问题:北京紫金珠宝有限公司在收取全额订购款项后,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提货服务,且店铺撤店后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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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工工钱纠纷

基本事实:廖运敏(同时涉及委托寄卖合同纠纷)从事装修行业,于2025年1月负责保定某会所木工装修项目(施工地点:北京海淀区北星泰山别院E6号),与施工负责人孙风雷等人达成口头协议,组织22名木工(含自身)提供劳务,约定木工工资4元/天(原文表述可能存在笔误,结合上下文应为合理劳务报酬标准)。施工过程中,因增项未及时报价、甲方资金问题等产生争议,甲方拖欠部分工资,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5800元(不含未认可增项部分)未结清。后双方因矛盾激化,甲方收走价值五千元的工具,廖运敏曾报警处理,现诉求为结清22名工人工资,或拆除所做装修工程(除材料钱外不予认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关键问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部分增项未明确约定价款,需收集施工确认单、工作量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佐证劳务关系及欠款金额;甲方收走工具的行为与工资支付属不同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返还或赔偿。

(四)招投标合同审计审价纠纷

基本事实:2022年1月1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94810部队与融信安能(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便携式无人机反制系统采购项目销售合同》,约定采购相关设备,总价款560000元,分三次支付,质保期4年,质保金28000元。2023年,部队因上级审计自查发现该项目成交价格紧贴预算上限,委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价后核减131980.08元,要求融信安能公司退还该款项。融信安能公司仅退还42803.85元(抵扣质保金后),双方协商未果,部队于2025年11月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剩余112325.83元。融信安能公司于2025年12月提起反诉,主张部队不当审价,要求支付到期质保金28000元、维修费11400元,退还不当退款42803.85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091796.16元,案件定于2026年1月12日开庭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关键问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审价结果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需审查审价依据、方法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招投标项目的价格是否通过合法程序确定,是否存在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形;双方提交的证据(合同、审价报告、沟通记录、损失证明等)将直接影响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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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维权建议

1.证据收集:各事项当事人需尽快整理并固定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付款凭证(转账记录、收据)、沟通记录(微信、短信、电话录音)、工作量确认单、审价报告、报警记录、公司主体信息(工商登记资料)、身份信息证明等,为维权提供基础依据。

2.协商与催告:对于委托寄卖合同纠纷及黄金投资损失纠纷,可尝试通过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查询北京艺术品有限公司、北京紫金珠宝有限公司的最新注册地址及联系方式,发送书面催告函,要求限期履行合同义务(返还藏品、交付金条或退款),并留存催告证据。

3.农民工工钱纠纷:可向项目所在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请求介入调解;若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

4.委托寄卖合同纠纷、黄金投资损失纠纷:若催告后对方仍不履行,可向合同约定的管辖机构(如委托寄卖合同约定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5.招投标合同审计审价纠纷:双方已进入诉讼程序,需按法院要求提交证据、按时参与庭审,重点围绕审价合法性、合同履行情况、损失真实性等核心争议点进行抗辩,必要时可申请专业机构对审价结果进行复核。

6.法律援助申请:鉴于各事项当事人多为川籍在京农民工或相关从业者,部分存在经济困难、法律知识匮乏的情况,可依据《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或项目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由专业律师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协助维权。

7.风险提示:维权过程中需注意诉讼时效(一般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收集证据时需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涉及仲裁或诉讼的,需合理评估维权成本与预期利益,理性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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