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成都市司法局 成都市律师协会通知》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2-04-29 来源:www.yx-lawyer.com 1059

成都市司法局  成都市律师协会

关于印发《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

教育专项评查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司法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直属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全市律师秉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成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仍有极少数执业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无视执业纪律,部分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全市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为进一步落实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要求,进一步强化执业律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增强法律服务水平,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净化和打造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市局和市律协决定于2012年4月至9月集中开展为期半年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教育专项评查活动。现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局各所高度重视,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

教育专项评查活动方案

 

一、专项活动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照《律师法》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有关律师管理工作方面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内部管理行为和律师的执业行为、实习律师实习行为,端正律师的执业思想,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整肃行风行纪,严明执业纪律,增强我市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促进我市律师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专项活动的对象和内容
  (一)专项活动对象:各律师事务所,各执业律师、实习律师。
  (二)专项活动内容:认真学习《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中有关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方面的规定,对照检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检查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1.对执业律师重点检查有无下列行为:

  (1)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以上执业的。

(2)采用误导、虚假承诺、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或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4)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反风险代理的禁止性规定,与委托人签订相关合同的。

(5)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6)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等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7)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8)接受对方代理人、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代理人、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9)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10)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11)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或者擅自转委托的。
    (12)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2.对实习律师重点检查有无下列行为:

(1)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的。

(2)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的。

(3)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辨护或者代理意见的。

(4)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3、对各律师事务所重点检查有无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者纵容、放任本所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2)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3)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4)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5)对本所律师、实习人员、行政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为非本所律师或非律师人员出具委托手续的。   

三、专项活动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专项活动的开展,市司法局和市律协成立“教育评查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市司法局副局长、市律协党委书记杨泽辉任组长,市律协会长李世亮、市司法局律工处处长黄小静任副组长。组员由市律协党委、惩戒监督委员会和市司法局律工处共同组成。

四、专项活动的方法和步骤

(一)专项活动采取市司法局和市律协动员,各律师事务所组织学习,各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自查自纠与“教育评查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检查验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专项活动分四个步骤进行:

1、动员学习(4月1日至4月30日)

⑴ 市司法局和市律协召开由各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代表参加的动员大会,对开展此次专项活动进行动员部署,使广大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站在坚持服务为民、维护司法公正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开展教育评查专项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积极参与和投入到该项活动中去,务求活动如期开展、取得实效。

专项活动期间,“教育评查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将举办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事务所管理方面的专题讲座1至3次、座谈会1次。

⑵ 各律师事务所组织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认真学习《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中有关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方面的规定,并作好学习记录。学习可分集中和自学两种方式,但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8个小时。

2、自查自纠(5月1日至5月30日)

律师事务所应召开专题会议,对照相关规定,剖析、排查事务所内部管理和所属律师执业、实习律师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律师事务所要重点查找在管理上是否存在“散、乱、差”的情况,各项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真正得到落实,对于受到的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是否执行和整改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要重点查找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等。

各律师事务所应精心准备、认真对待自查工作,找准自身及所属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在职业道德执业行为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在自查过程中,对敬业、勤业和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实习管理规定的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应大力表彰,树立榜样;对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应分别作出深刻检讨,提出整改意见,其中情节严重、达到立案标准的,应上报市律协和市局律工处调查处理。对评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以及事务所自身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应采取措施,自我整改,建立健全自律性规章及有关管理制度,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机制。

各律师事务所及所属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均应在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前写出书面的自查报告,并于4月30日前上报市律协。

3、检查验收(6月1日至8月15日)

(1) 检查验收工作由“教育评查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的标准是:第一:事务所是否积极认真地完成了教育评查活动,所有的执业律师、实习律师是否都参加了教育评查活动;第二: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实习律师是否认真而不是走过场地自查了自身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否得到纠正,其中的违规违纪问题是否都作了处理;第三:事务所在教育评查中是否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评查后的管理工作和执业活动是否正常有序。

(2) 验收过程中,“教育评查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各律师事务所及所属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填写的《评查表》记载的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事务所在“动员学习”阶段的学习记录,执业公示制度、统一收案收费制度、风险告知制度和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全市律师事务所总数的20%,其中投诉问题多、社会声誉差的重点人和重点所属于抽查重点。经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重新进行自查自纠和核查。

(3)“教育评查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对检查验收情况出具评定意见。律师事务所为合格、不合格,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为称职、不称职。对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或者不称职的的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应责令其在10日内重新进行自查自纠并再次予以评查。对再次评查仍然不称职、不合格,或者严重违规违纪的执行律师、实习律师和管理混乱、问题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将视情况给予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评查结论将记入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实习律师的诚信档案,作为其年度考核、实习考核、综合等级评定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4、总结阶段(8月15日至9月1日)

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教育评查专项活动领导小组”要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及时召开全市律师事务所主任大会,对本次专项活动的开展情况特别是对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实习律师的参加活动的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并以简报形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同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布。

 

 









 

 

 

 

 

  主题词:司法  核心价值观△  实践活动  评查  方案  通知


  信息公开类别:依申请公开

 

成都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2年4月5日印

(共印1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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