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黄某某信用卡纠纷纠纷(一审) 2022-04-18 浏览数:1079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行 与黄某某用卡纠纷(诉讼)一案 查看详情
中国某某公司诉曾某某信用卡纠纷纠纷(一审) 2022-04-18 浏览数:1051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行 与曾某某信用卡纠纷(诉讼)一案 查看详情
刘某某诉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二审及执行) 2022-04-18 浏览数:4076 被告2011年10月9日向原告借款110万元,2011年10月20日借款64万元,2011年11月17日借款6万元,2014年9月8日借款40万元,2015年8月8日借款20万元。2015年8月8日当日交付20万元现金。为担保240万元的偿还,2015年9月9日签订了一份《借款抵押协议》,将被告陆续向原告的借款债务(五笔借款合计本金额为240万元)集中,统一借款期限至2017年2月7日。资中县泰鑫建材有限公司、被告自愿以资中县泰鑫建材有限公司20%的股份(实际股东为被告)为该借款作让与担保,原、被告双方又于2015年9月14日以《承诺书》的方式再次明确和细化了关于被告借款金额、归还债务的期限,以及如何解除让与担保等事宜。 协议签订后,被告如约向原告履行了6个月偿付借款利息的义务。此后,被告因资金困难,未能继续偿付约定利息,更未按期归还借款债务本金。 查看详情
中国某某公司诉倪某某信用卡纠纷纠纷(一审) 2022-04-18 浏览数:927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行 与倪某某信用卡纠纷(诉讼)一案 查看详情
中国某某公司诉丁某某信用卡纠纷纠纷(一审) 2022-04-18 浏览数:1094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行 与丁某某用卡纠纷(诉讼)一案 查看详情
中国某某公司诉邓某某信用卡纠纷纠纷(一审) 2022-04-13 浏览数:108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支行 查看详情
向某某诉四川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纠纷(劳动仲裁) 2022-03-02 浏览数:10533 (一)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④考勤记录;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①、③、④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双方之间也没有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招聘登记表等记录,四川某某公司公司与向某某之间在人身上、经济上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四川某某公司公司没有对向某某进行考勤等管理且向某某没有接受合诚公司的工作安排,双方之间在组织上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从属关系。因此,四川某某公司公司与向某某之间的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二)劳务分包中的劳动关系确认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该条规定明确发包方承担的是“用工主体责任”,而非确认由发包方承担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的责任。用工主体责任是在产生相应赔偿等时需承担责任,防止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实现,不等同于认定劳动者与具备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向某某并非四川某某公司聘请的员工,向某某没有通过劳动在四川某某公司换取劳动报酬或者向某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服从四川某某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双方之间没有形成任何劳动关系。 查看详情
付某某诉宏达牧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22-02-17 浏览数:931 2020年10月初,为完成某牧业公司猪圈吊顶安装及维修工作,某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佘某找到梁某,双方看好现场后,约定安装及维修需要的材料由某牧业公司提供,某牧业公司按每人每天的计价方式与梁某结算报酬。2020年11月13日起,梁某与付某等工人,开始到某牧业公司维修吊顶。2020年11月28日下午,付某爬上木梯完成吊顶工作过程中,因木梯断裂摔下受伤。受伤后,付某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先后在双流区第二人民医院、双流区中医医院进行门诊及为期6天的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6437.71元。住院期间,付某被诊断为右跟骨粉粹性骨折,出院医嘱载明:“1.维持钢托固定6-8周,休息三月,门诊继续治疗…”。2021年2月26日,付某的伤情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产生鉴定费2300元。 某牧业公司按照320元/天•人的标准,按照80个工与梁某进行了结算,结算清单的工人中有梁某、付某、张某等。某牧业公司先后于2020年12月3日、2021年2月11日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方式向梁某支付了报酬结算费25600元。梁某按照300元/天的标准,付清了付某的劳务费。 某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佘某与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2月17日,梁某将结算金额发送佘某:佘某告知梁某双方最初协商的价格应是300元/天•人;梁某告知佘某双方最初协商的价格应是320元/天•人,其中含20元/天•人的“加具费”;佘某认为工具是梁某“吃饭的家伙”不应当收取费用;梁某强调本次的工具较多,花费的工具租赁费就有1000多元,“总共才赚了300元的样子”:佘某让梁某与“赖大爷”将工核对一下:梁某表示“赖大爷”计算的76个工,将10月13日、14日的工计掉了,实际应当是80个工。 一审庭审中,某牧业公司认可付某受伤时使用的木梯系某牧业公司所有,但主张付某使用该木梯未经过某牧业公司同意;某牧业公司认可在付某受伤前,佘某看到过付某使用该木梯,当时未提异议,并陈述事发后检查过木梯,发现木梯梯步系使用现场木料进行过加固,而断裂的就是加固的梯步,现该木梯已被当做柴火烧掉;某牧业公司同时认可梁某的工作是做一天算一天,并陈述由“赖大爷”在现场看大概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人数。付某认可木梯梯步出现摇晃的情况,其使用钉子对梯步进行过加固,但事发时木梯断裂的不是梯步,是两边的支撑柱;同时付某主张木梯系经佘某同意使用的。梁某认可其提供的工具包括气泵、气钉枪、气管、圆盘式电锯、锤子等,其中气泵、气钉枪、气管系租用的,圆盘式电锯、锤子等工具是自己的,工具都是其个人使用三轮车运到工作场所的。 查看详情
李某某诉马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22-02-15 浏览数:10257 2020年3月10日15时40分左右,被告马某驾驶车牌号为粤EQ315Y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沪陕高速西安至南阳方向行驶至1182公里500米处(内乡境内)时,其所驾驶车辆右后轮发生爆胎,车辆失去控制,中破高速公路右侧护栏翻滚于高速公路外围沟内,造成车辆受损,车内乘坐人李某、高某、黄某受伤,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的第4113904202000002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马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无责任;当事人高某无责任;当事人黄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被送往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42天,2020年4月21日出院,用去住院医疗费183564.17元,该费用由被告马某垫付。出院诊断为:1.骨盆粉碎性骨折;2.左侧髋白粉碎性骨折;3.多发肋骨骨折;4.左侧液气胸;5.创伤性休克;6.肺挫伤;7.肺部感染。出院医嘱为:1.出院后建议休息叁个月,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叁个月内陪护壹人;2.避免负重,加强营养,适当功能锻炼,必要时到康复医学科或者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3.继续药物治疗,并定期复查X线片及CT检查;4.术后壹年根据X线检查结果,适时取出内固定;5.如有不适,及时就诊。李某住院期间购买人血白蛋白用去2472元。李某之妻杨翠英为护理李某在南阳市方圆商务酒店住宿用去856元。 李某出院后于2020年5月3日、2020年6月29日、2020年9月4日、2020年10月10日、2021年1月28日在剑阁县武连镇中心卫生院进行门诊检查治疗,分别用去门诊费61.99元、825元、95元、180元、228元,共计1389.99元。2020年4月28日、2020年5月3日,李某在剑阁县康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武连安康大药房购买药品分别用去169元、84元;2020年5月14日、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6日,李某在剑阁县康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武连中西药店购买大活络丸分别用去140元、160元、176元;2020年6月9日,李某在剑阁县康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武连中西药店购买开塞路、感冒药用去40元;2020年6月23日,李某在剑阁县康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武连安康大药房购买大活络丸用去154元;2020年6月23日,李某在剑阁县康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武连安康大药房购买大活络丸、通络祛痛膏用去165元;李某在药房购买药品共计用去1088元。2020年4月21日,被告马某向原告李某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因李某在南阳附属医院住院期间需用陪护人员,现由其家属来医院陪护共计42天(150一天)时间,陪护人员费用在理陪之中支付一次性。后续护理协商为准。马某。2020.4.21.回家所需费用以单据照片,支付后续问题。” 2021年1月12日,李某委托广元雄关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2021年1月14日,该所出具广雄司鉴[2021]临鉴字第00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左侧髋白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后遗左侧髋关节功能丧失50%,按“分级”标准5.9.6之规定评为九级伤残;2、交通事故同时造成李某左侧共7根肋骨骨折,按“分级”标准5.10.3.7)之规定评为十级伤残。李某支付鉴定费1010元。 2021年4月25日,李某委托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其后续治疗费及三期进行评定。2021年4月27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川旭鉴[2021]临鉴字第6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李某的后续治疗费约需26800元;(二)被鉴定人李某的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李某支付鉴定费2000元。2021年7月5日,被告马某申请对原告李某的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2021年7月23日本院委托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2021年9月6日,该所出具福森特司鉴[2021]临鉴字第5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某骨盆损伤鉴定为九级伤残;肋骨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李某后续治疗费评定为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3、被鉴定人李某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为: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马某支付鉴定费2600元。在鉴定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21年8月18日在成都金沙医院进行门诊检查,用去门诊费800元。 同时查明,被告马某与被告贾某系夫妻关系,粤EQ315Y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所有人系被告贾某,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告马某在用车的过程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 另查明,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原告李某在湖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担任安全部项目安全总监,岗位和工作任务是项目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安全事宜。李某虽然户籍显示其为农村居民户口,但事故发生前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原告李某之父亲李某1于1941年2月18日出生,母亲赵某于1942年1月9日出生,李某父母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 查看详情
卢某某诉四川某某公司、成都某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 2022-02-11 浏览数:9881 2018年4月10日,卢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1)卢某购买“中渝国际”(预售许可证25344号)1幢1单元X号的房屋;(2)商品房规划用途为办公,预测建筑面积56.59平方米,装修水平为清水;(3)合同总价为717,060元。合同签订后,卢某按照约定向某房产公司支付了全部房款。 2018年4月18日,卢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合同》(编号:CDNANO-2018-A-0138B),约定:(1)发包方为卢某,承建方为某装修公司;(2)某装修公司为卢某的房屋提供装饰装修服务;工程地点为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中渝国际”2期1幢1单元X号;(4)某装修公司包工包全部材料,装修标准为恺信定制;(5)某装修公司根据房屋是否满足施工条件及批量施工的房源数量等情况,直接进场施工;(6)某装修公司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房屋装修施工并通知卢某在装修房屋集中交付期内接房(不可抗力除外);(7)装修标准固定总价结算,固定总价169,770元,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8)卢某应确保某装修公司需施工的房屋已通过清水房验收合格并完成交付手续;(9)某装修公司应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按时开工、完工,如某装修公司因自身原因逾期开工、完工,每逾期一天,某装修公司须按本合同总价的0.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10)合同签订后,施工开始前,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无论因何原因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终止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的违约金;若因此给守约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实际损失;(11)某装修公司进场施工后,卢某无权解除本合同;(12)合同落款处,甲方有卢某签名捺印,乙方有某装修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该合同附件一《Nano二期装饰装修交房标准配置表-硬装(57m2)》,载明开关面板,户内门,厨房电器等品牌,并备注:上述交房标准中已列明的品牌,如因市场等方面的原因,某装修公司有权以同等档次或品质的其他品牌替代。附件二《Nano二期装修交房标准配置说明-硬装(57㎡)配置表》载明交付配置标准包括配置卫浴系统、厨房系统、强弱电、柜体等。 2018年4月18日,卢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软装服务合同》(编号:CDNANO-2018-A-0138C),约定:(1)甲方为卢某,乙方为某装修公司;(2)交货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中渝国际”2期1幢1单元623号;(3)软装标准为恺信定制,交货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4)合同价格为101,862元,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5)合同签订后,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无论因何原因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终止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若因此给守约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实际损失。该合同附件一《Nano二期装饰装修交房标准配置表-软装(57㎡)》,载明电器、软装、布草的名称、规格、电器包括空调、冰箱、热水器、洗衣机、微波炉、电视,并备注:上述交房标准中已列明的品牌,如因市场等方面的原因,某装修公司有权以同等档次或品质的其他品牌替代。该合同附件二《Nano二期装饰装修交房标准配置说明-软装(57㎡)》,载明电器、软装的交付标准配置。卢某随后向某装修公司支付了装修款271,632元。 2018年4月9日,卢某与案外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主要约定:(1)卢某将案涉房屋委托给案外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由卢某收取租金收益;(2)交房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运营管理期限为10年。随后,案外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委托管理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某酒店。当天,卢某签署《商品房精装服务开工申请单》。之后,某装修公司未能按时施工及完工。 2019年11月18日,某装修公司出具《承诺书》,主要载明:(1)交房时间延误到2019年12月31日前,将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延期赔偿;(2)如在2019年12月31日前未达交付条件,某装修公司承诺与业主解除《装饰装修服务合同》,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退回装修款,并赔偿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产生的违约金;(3)请业主配合收房。 2019年11月20日,卢某向某装修公司发送《解除合同告知函》,要求解除合同。 2020年1月5日,恺顿酒店公司向某装修公司发送《妥善解决融创NANO公馆二期3-6层交付问题的函》,主要载明:(1)某装修公司多次推迟交付装饰完华物业的时间,已属于严重违约:(2)2019年12月31日,某装修公司恺顿酒店公司、业主共同到物业现场,发现硬装尚未完成,与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相差甚远;(3)因业主、某酒店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考虑更换门锁,要求某装修公司与业主进行协商;(4)要求某装修公司对某酒店的损失予以赔偿。 2020年3月25日,某酒店出具《关于装饰装修事宜的函》,表明截至发函,某装修公司仍未通知收房。 查看详情
冯某某诉冯某某抚养费纠纷纠纷(一审) 2022-02-10 浏览数:10520 冯小某的母亲杨某与冯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杨某于2018年10月8日生下冯小某。冯小某自出生至今,一直跟随杨某生活,由杨某和杨某的父母抚养和照顾,冯某未与杨某共同居住,很少去杨某住处看望冯小某,也很少关心冯小某的起居生活。冯某对冯小某漠不关心、不负责任的行为深深伤害了杨某,杨某心灰意冷,加之二人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杨某与冯某于2021年4月14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冯小某由杨某抚养,随杨某生活,冯某每月支付3000元生活费至冯小某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或重大事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冯某在支付了几个月生活费后,自2021年9月至今未再支付生活费,造成冯小某生活困难。经杨某几次催告,冯某均以经济紧张为由拒不支付。冯小某遂将冯某诉至法院,要求冯某按3000元/月支付生活费至独立生活时止。 查看详情
四川某某公司诉朱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纠纷(二审) 2022-01-18 浏览数:9920 XX装饰公司为原告,朱某为被告。2019年4月10日,XX装饰公司与朱某签订了《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由XX装饰公司承包朱某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位于xx大都汇;合同总预算造价优惠后为130000 元;朱某应在合同签订之日付款25%,XX装饰公司施工队进场前付款35%,中后期工程验收完毕后2日内付款35%,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付款5%,如朱某逾期付款的,应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2%向XX装饰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该工程于2020年8月22日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朱某使用。截至起诉之日,朱某尚欠工程款56725元。XX装饰公司多次要求朱某某支付,朱某均拒不支付。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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