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公司诉成都某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2022-01-14 浏览数:10315 2018年,某设计院(乙方、设计人)与某投资公司(甲方、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以下简称《设计合同》),其中,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工程名称为中迪禾邦成都东站项目(中迪禾邦中心),总建筑面积32.59万平方米,其中地上约22.9万平方米,地下约9.69万平方米,地上35层、地下3层,建筑高度150米;工程设计阶段为施工图设计,计划开始设计日期为2018年6月,计划完成设计日期为2019年1月;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签约合同价为6,558,000元。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第八条“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第四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约定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施工图全套20份,提交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备注设计人应负责方案设计单位,编制方案报规文件及项目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负责取得方案批复,并通过超限专项审查。由于本项目工期要求十分紧张,设计人承诺可根据发包人的需要分阶段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人需根据发包人要求,按照第一版施工图出图深度应满足基础及以上土建施工设备管线预埋预留需要及保证各项招投标工作的开展,按各阶段出图时间每次提交10套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电子文档光盘、2套设计计算数据的电子文件(含各专业计算书及结构模型)。第五条“设计费支付方式”约定设计收费估算为655.8万元,第一次付费131.16万元的付费时间为第一版施工图设计成果提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327.9万元的付费时间为技术审查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131.16万元的付费时间为主体结构封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余款的付费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办理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并说明如因发包人原因或非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未按期送审,发包人应在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后另行协商支付该阶段设计费,但原则在1个月内支付该阶段设计费;由于发包人的原因使本项目停建、缓建超过一年,发包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向设计人支付经发包人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设计费;在发包人每次付款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合法的可计入项目开发成本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直至设计人提供前述发票。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设计费,设计人在提交该阶段设计成果前,发包人须支付上一阶段的设计费,经设计人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发包人还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并停止提交该阶段的成果,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设计费。《设计合同》签订后,某设计院按约启动设计工作。2018年11月,案涉项目1#地块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四川西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审)合格。2019年11月28日,案涉项目4#地块6号楼通过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组织的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2019年12月16日,省住建厅并据此出具了相应批复。 依据双方工作人员的邮件往来及QQ聊天记录,2019年8月15日,某投资公司向某设计院发送了4#地块施工图启动函,要求某设计院于2019年8月15日全面启动中迪中心4#地块(除6号楼外)施工图设计工作。2019年8月,某设计院在设计技术交流群中上传了中迪中心项目#地块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迪4#地块机电方案。其后,双方在QQ聊天中就相应技术问题进行沟通,某设计院就某投资公司提出的机电、暖通、给排水、结构、水电、建筑等各专业问题一一进行了回复。2019年10月30日,某投资公司向某设计院发送邮件,载明邮件为某投资公司针对某设计院9月份提供的中迪中心4#地块第一版图纸的审核意见。该邮件附件为中迪中心4#地块第一版审核表单,包含了建筑、结构、暖通、电气、给排水等五个方面,对前期某投资公司提出的意见进行了汇总。 审理过程中,某设计院主张某投资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汇总前期沟通审查意见以履行审查手续后,其据此向某投资公司提交了相应的设计成果,为此,某设计院向本院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19年10月的案涉项目4#地块的施工图纸复印件、2019年11月4日的聊天记录、成都彩创图文快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开具的载明为案涉项目的图文快印结算单以及该公司出具的于2019年11月4日按照某设计院要求打印图纸并送达给某投资公司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以证明其向某投资公司送达了设计成果原件,但某投资公司未向其开具收条,其留有设计成果复印件。某投资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未收到任何设计成果。2020年9月15日,某设计院向某投资公司邮寄了催收设计费律师函。相应邮件显示由前台签收。双方确认案涉项目包含1#地块(1-5号楼)和4#地块(6-10号楼),某设计院已完成1#地块(1-5号楼)及4#地块中6号楼的施工图纸的提交和技术审查。就4#地块中7-10号楼的施工设计图未完成技术审查的原因,某设计院主张某投资公司收到施工图纸后,未进行送审。某投资公司则主张其未收到任何图纸。某投资公司同时确认案涉项目除修建了售楼部外,未进行任何的施工,且因案涉项目施工停止,故未要求某设计院提交相应的纸质图纸、电子文档及计算数据。 查看详情
杨某某诉罗某某、鲜某某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2022-01-14 浏览数:10040 1.杨某与某木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川0183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四川省品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623元;二、四川省品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杨某质保金3088元。后某木业公司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1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某木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2020)川0183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杨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为便于执行,将已受理涉及某木业公司的案件:(2021)川0183执XX号执行案件并入(2021)川0183执XX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因未发现某木业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21)川0183执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21)川0183执XX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后杨某向本院申请追加罗某、鲜某为(2021)川0183执46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21)川0183执异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杨某的申请。杨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2.某木业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2日,罗某、鲜某系某木业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载明:罗某认缴出资额为800万元,货币出资为240万元,实物出资为560万元,认缴期限为2015年8月11日前;鲜某认缴出资额为200万元,货币出资为60万元,实物出资为140万元,认缴期限为2015年8月11日前。罗某、鲜某于2013年8月12日分别实缴出资240万元和60万元,并由四川必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 3.审理中,罗某、鲜某出具了某木业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签订的木工设备购销合同、2012年3月至4月四川省帝王风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王风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华宇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出具的关于罗某鲜某拟了解投资到某木业公司资产中涉及设备资产价值的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书),北京颂石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9月17日出具的某木业公司验资报告(以下简称:验资报告)、鲜某的银行流水明细。评估报告书的主要内容为: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7月31日,评估结论为委托方罗某鲜某用于本报告所列评估目的部分资产,在2015年7月31日采用成本法评估结果为7304720元。评估报告书所评估的设备包含上述某木业公司、帝王风公司采购的设备。验资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经审验,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某木业公司已经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全部实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柒佰万元。全体股东以实物出资人民币700万元,已经经华宇信德(北京)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4.审理中,罗某、鲜某提交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提取的某木业公司2014年、2016年、2017年的年度报告,2016年、2017年的年度报告显示罗某实缴出资额800万,实缴时间2013年8月12日,实缴出资方式货币,实物;鲜某实缴出资额200万,实缴时间2013年8月12日,实缴出资方式货币,实物。 查看详情
李某某/成都市新津成都某某公司诉四川某某公司追偿权纠纷纠纷 2022-01-12 浏览数:883 2010年4月,xx成都某某公司公司与xx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xxx标段建设合同》,xx成都某某公司公司将xx污水处理厂工程发包xx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xx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人员袁x将xx污水处理厂的土建劳务发包给李x,由李x组织资金和员工进行施工,在李X进场后准备施工过程中的2010年5月,由于xx成都某某公司公司施工范围内围墙倒塌致一路人死亡,xx成都某某公司公司为不被追究安全责任,要求李x先行垫付,以后在工程计算中支付,后李x按死者家属的要求支付了赔偿费用32万元,后xx成都某某公司公司未向李x支付工程款和该垫付费用,李x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查看详情
邓某某诉四川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仲裁) 2022-01-11 浏览数:14235 邓xx于2018年12月6日至2021年1月24日期间在xxx公司工作,先后担任总部服务监理中心总监及贵阳家装分部总经理职务,月工资构成基本工资12500元/月加提成构成,2021年6月25日,邓xx向xxx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xxx公司工作向其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24日的工资20707元整;请求xxx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工资差额合计23684元 查看详情
刘某某诉罗某某、鲜某某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2022-01-07 浏览数:14453 1.刘某与某木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川0183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四川省品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000元;二、四川省品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刘某质保金3000元。后某木业公司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1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某木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2020)川0183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刘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为便于执行,将已受理涉及某木业公司的案件:(2021)川0183执XX号执行案件并入(2021)川0183执XX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因未发现某木业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21)川0183执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21)川0183执XX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后刘某向本院申请追加罗某、鲜某为(2021)川0183执46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21)川0183执异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刘某的申请。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2.某木业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2日,罗某、鲜某系某木业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载明:罗某认缴出资额为800万元,货币出资为240万元,实物出资为560万元,认缴期限为2015年8月11日前;鲜某认缴出资额为200万元,货币出资为60万元,实物出资为140万元,认缴期限为2015年8月11日前。罗某、鲜某于2013年8月12日分别实缴出资240万元和60万元,并由四川必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 3.审理中,罗某、鲜某出具了某木业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签订的木工设备购销合同、2012年3月至4月四川省帝王风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王风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华宇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出具的关于罗某鲜某拟了解投资到某木业公司资产中涉及设备资产价值的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书),北京颂石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9月17日出具的某木业公司验资报告(以下简称:验资报告)、鲜某的银行流水明细。评估报告书的主要内容为: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7月31日,评估结论为委托方罗某鲜某用于本报告所列评估目的部分资产,在2015年7月31日采用成本法评估结果为7304720元。评估报告书所评估的设备包含上述某木业公司、帝王风公司采购的设备。验资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经审验,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某木业公司已经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全部实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柒佰万元。全体股东以实物出资人民币700万元,已经经华宇信德(北京)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4.审理中,罗某、鲜某提交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提取的某木业公司2014年、2016年、2017年的年度报告,2016年、2017年的年度报告显示罗某实缴出资额800万,实缴时间2013年8月12日,实缴出资方式货币,实物;鲜某实缴出资额200万,实缴时间2013年8月12日,实缴出资方式货币,实物。 查看详情
曾某某诉罗某某、鲜某某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2022-01-07 浏览数:14595 1.曾某与某木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川0183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四川省品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曾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0元;二、四川省品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曾某质保金3650元。后某木业公司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1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某木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2020)川0183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曾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为便于执行,将已受理涉及某木业公司的案件:(2021)川0183执XX号执行案件并入(2021)川0183执XX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因未发现某木业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21)川0183执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21)川0183执XX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后曾某向本院申请追加罗某、鲜某为(2021)川0183执46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21)川0183执异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曾某的申请。曾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2.某木业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2日,罗某、鲜某系某木业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载明:罗某认缴出资额为800万元,货币出资为240万元,实物出资为560万元,认缴期限为2015年8月11日前;鲜某认缴出资额为200万元,货币出资为60万元,实物出资为140万元,认缴期限为2015年8月11日前。罗某、鲜某于2013年8月12日分别实缴出资240万元和60万元,并由四川必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 3.审理中,罗某、鲜某出具了某木业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签订的木工设备购销合同、2012年3月至4月四川省帝王风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王风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华宇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出具的关于罗某鲜某拟了解投资到某木业公司资产中涉及设备资产价值的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书),北京颂石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9月17日出具的某木业公司验资报告(以下简称:验资报告)、鲜某的银行流水明细。评估报告书的主要内容为: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7月31日,评估结论为委托方罗某鲜某用于本报告所列评估目的部分资产,在2015年7月31日采用成本法评估结果为7304720元。评估报告书所评估的设备包含上述某木业公司、帝王风公司采购的设备。验资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经审验,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某木业公司已经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全部实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柒佰万元。全体股东以实物出资人民币700万元,已经经华宇信德(北京)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4.审理中,罗某、鲜某提交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提取的某木业公司2014年、2016年、2017年的年度报告,2016年、2017年的年度报告显示罗某实缴出资额800万,实缴时间2013年8月12日,实缴出资方式货币,实物;鲜某实缴出资额200万,实缴时间2013年8月12日,实缴出资方式货币,实物。 查看详情
江某某诉罗某某、鲜某某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2022-01-07 浏览数:14339 1.江某与某木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川0183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四川省品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623元;二、四川省品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江某质保金3200元。后某木业公司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1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某木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2020)川0183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江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为便于执行,将已受理涉及某木业公司的案件:(2021)川0183执XX号执行案件并入(2021)川0183执367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因未发现某木业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21)川0183执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21)川0183执XX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后江某向本院申请追加罗某、鲜某为(2021)川0183执46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21)川0183执异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江某的申请。江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2.某木业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2日,罗某、鲜某系某木业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载明:罗某认缴出资额为800万元,货币出资为240万元,实物出资为560万元,认缴期限为2015年8月11日前;鲜某认缴出资额为200万元,货币出资为60万元,实物出资为140万元,认缴期限为2015年8月11日前。罗某、鲜某于2013年8月12日分别实缴出资240万元和60万元,并由四川必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 3.审理中,罗某、鲜某出具了某木业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签订的木工设备购销合同、2012年3月至4月四川省帝王风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王风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华宇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出具的关于罗某鲜某拟了解投资到某木业公司资产中涉及设备资产价值的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书),北京颂石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9月17日出具的某木业公司验资报告(以下简称:验资报告)、鲜某的银行流水明细。评估报告书的主要内容为: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7月31日,评估结论为委托方罗某鲜某用于本报告所列评估目的部分资产,在2015年7月31日采用成本法评估结果为7304720元。评估报告书所评估的设备包含上述某木业公司、帝王风公司采购的设备。验资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经审验,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某木业公司已经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全部实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柒佰万元。全体股东以实物出资人民币700万元,已经经华宇信德(北京)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4.审理中,罗某、鲜某提交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提取的某木业公司2014年、2016年、2017年的年度报告,2016年、2017年的年度报告显示罗某实缴出资额800万,实缴时间2013年8月12日,实缴出资方式货币,实物;鲜某实缴出资额200万,实缴时间2013年8月12日,实缴出资方式货币,实物。 查看详情
张某某诉卢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 2022-01-06 浏览数:13571 张某为原告,卢某某为被告。2020年,原告张某将车辆租赁给被告卢某使用,2020年12月29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卢某结算了车辆租赁款,被告签订了《欠条》,载明“今欠张某某6辆8.2米货车11月份租车费用¥4.2万元,于2021年 1月30日结清。( 人民币: 肆万贰仟元整)。”清偿期届满后,原告多次联系卢某协商支付租车款事宜,卢某至今尚未支付此租车款。 查看详情
王某某诉成都某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2021-12-30 浏览数:13820 2021年5月20日,王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认购合同》,约定王某认购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成都市武侯区业青北街409号某房屋,王某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双方在2021年5月27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王某向某房产公司支付了5万元定金。后王某在期限内与某房产公司业务员联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宜时,才发现某房产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存在诸多加重王某责任、排除王某权利、减轻某房产公司责任的霸王条款,王某几次向某房产公司提出协商要求,均遭到某房产公司强硬拒绝。王某遂要求解除《认购合同》,返还5万元定金,某房产公司拒不返还。王某遂将某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购房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查看详情
成都某某公司诉成都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执行纠纷 2021-12-30 浏览数:13716 2018年6月15日,申请人某设计公司作为设计人与作为发包人的被中请人某投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承担中迪禾邦成都东站项目(中迪禾邦中心)方案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二条约定:“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方案设计包括:、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涵盖的专业范围进行方案设计,包括:(1)总平面规划:总平面设计说明、总平面图、绿化分析图、交通分析图、总平面尺寸定位图、地下车库平面布置图、技术及经济指标以及消防分析图。(2)建筑设计需有标有主要控制尺寸的单体建筑平面、立面及剖面图,以及环保节能分析说明。(3)结构专业设计方案说明:包括桩基、基础、地下结构和地上结构设计说明,以及对地质勘查的要求。(4)机电专业设计方案说明:包括电力、照明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饮用水、电话、网络、广播、闭路电视、消防、安保系统、污废水排放系统设施、避雷系统等。……f、方案设计文件得到委托方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批准后,方案设计阶段结束。……方案深化设计工作包括:a、总设计说明、总平面图规划……b、主管部门要求且必要的各专项设计说明,主要包括消防、环保节能等专篇。、设计方根据各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及发包人的意见在设计任务书的范围内调整和完善方案设计。d、设计人应完成方案深化设计的结构、机电部分的设计说明,方案深化设计计算书……分项项目名称:1.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建筑面积96900㎡2,单价10元/㎡,设计费96.9万元;2.高层公寓,建筑面积129000m㎡2,单价21元/㎡,设计费270.9万元;3.超高层写字楼,建筑面积60000㎡2,单价30元/㎡,设计费180万元;4.低层商业,建筑面积40000㎡,单价27元/㎡,设计费108万元。设计内容:1.本合同的计费方式为固定单价,据实结算,以规划审批部门最终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经双方协商,本项目的设计费合同总价暂定为655.8万元。2.若设计人在本合同签订按时间节点详见附件二即(中迪禾邦中心工程设计计划节点)个月(即开始计算时间为2018年7月3日起)通过规划局局办会、专家会、规委会及中间所需要穿插的地铁审查、轨道审查等,发包人在会议通过15个工作日内,向设计方额外一次性支付100万元的暂定赶工费。备注:规划及深度修改须按时让甲方认可并签字同意,如未按期完成,则每延期10天,扣减赶工费20%,直至扣完为止。”第四条约定:“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1.方案设计文件(含电子版,光盘2张),份数12份,提交日期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2.立面报建设计文件(含电子版,光盘2张),份数12份,提交日期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第五条约定:“本合同设计费估算为655.8万元。第一次付费暂定设计费的30%定金,付费额为196.74万元,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暂定设计费的30%,付费额为196.74万元,在局办会通过交付相关资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暂定设计费的20%,付费额为131.16万元,在土规会通过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次付费系尾款,付费额为按实付费,在超限审查通过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说明:1.发包人须在设计人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后按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发包人每次付款之前,设计人需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预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设计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2.实际设计费按固定单价,据实结算,以规划审批部门最终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多退少补。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而未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第八条约定“8.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附件一《乙方联系人》中载明龙星辰为方案负责人,邱坤原以及段非为方案主创。附件二《中迪禾邦中心工程设计计划节点(方案)》中载明项目设计阶段包括前期方案、方案深化和过会阶段以及各个时间节点,其中过会阶段分为局办会、专家会和土规会,最迟的土规会结束时间是2018年10月30日。《中迪禾邦商业、办公及配套设施(一期)规划设计方案》《中迪禾邦商业、办公及配套设施(一期)规划设计方案(调整部分)》载明的出具时间为2018年10月,《中迪禾邦商业、办公及配套设施(二期)规划设计方案》载明的出具时间2018年12月,前述规划设计方案均显示设计总负责人为万显正和龙星辰,专业负责人为万显正,且设计方案的每一页均加盖有中请人和案外人某公司的印章。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于2018年10月24日核发的建字第51010820183060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案涉项目一期建设规模128631.47㎡。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加盖了申请人的公章和某公司的图纸出图专用章,设计总负责人处载明系万显正和龙星辰,专业负责人处载明为张利军,设计处载明是段非。另外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处载明的的规划总建筑面积是128631.47㎡,其中,地上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中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3296.76㎡、办公用房建筑面积79538.93㎡、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物管用房及业主委员会活动室)203.53㎡;地上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145㎡;地下室建筑面积35447.25㎡。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于2019年1月10日核发的建字第51010820193001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案涉项目二期建设规模193324.45㎡,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载明的的规划总建筑面积是193324.45㎡,其中,地上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中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9140.82㎡、办公用房建筑面积80522.20㎡、酒店用房建筑面积33863.69㎡、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物管用房及业主委员会活动室)建筑面积337.65㎡;地上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9493.05㎡;地下室不计容建筑面积49967.04㎡2。 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成华区土地管理和规划委员会召开第69次主任会议,会议于2018年9月17日形成《会议纪要》,载明“二、区规划分局《关于报请审议<成都成都某某公司有限公司成华区新客站片区商业、办公、酒店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事宜>的请示》(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2018年12月6日,成都市轨道建设工程办公室出具《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论证会意见》,载明案涉项目设计单位是某公司,保护方案设计单位是某勘察院,安全评估机构是某勘察设计院,评审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论证结论是“本项目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已经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 2019年12月16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给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川建勘设科发(2019)51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华区商业、办公、酒店及配套设施项目(#地块)6号楼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有关事宜的批复》,载明“我厅于2019年11月28日组织专家对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的该项目进行了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议形成了《成华区商业、办公、酒店及配套设施项目(4#地块)6号楼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组意见》,审查结论为“通过”。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我厅原则上同意上述《专家组意见》;专项审查未尽事宜,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 作为该批复附件的《成华区商业、办公、酒店及配套设施项目(#地块)6号楼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组意见》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抗震加强措施汇总表》上载明的设计单位均为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分别于2018年7月2日和2018年10月23日向申请人支付设计费1967400元和1967400元,另于2019年9月10日委托案外人成都霖运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500000元,共计支付设计费4434800元。申请人开具了价税合计金额为6558000元的68张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 2020年10月30日,申请人与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代理其与被申请人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约定代理费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了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费2万元,一审结束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费2万元。判决胜诉后,再一次性支付代理费2万元”。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1月5日开具了价税合计为2万元的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转账支付了2万元律师代理费。 查看详情
成都某某公司诉成都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12-30 浏览数:14333 2018年6月15日,申请人某设计公司作为设计人与作为发包人的被中请人某投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承担中迪禾邦成都东站项目(中迪禾邦中心)方案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二条约定:“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方案设计包括:、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涵盖的专业范围进行方案设计,包括:(1)总平面规划:总平面设计说明、总平面图、绿化分析图、交通分析图、总平面尺寸定位图、地下车库平面布置图、技术及经济指标以及消防分析图。(2)建筑设计需有标有主要控制尺寸的单体建筑平面、立面及剖面图,以及环保节能分析说明。(3)结构专业设计方案说明:包括桩基、基础、地下结构和地上结构设计说明,以及对地质勘查的要求。(4)机电专业设计方案说明:包括电力、照明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饮用水、电话、网络、广播、闭路电视、消防、安保系统、污废水排放系统设施、避雷系统等。……f、方案设计文件得到委托方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批准后,方案设计阶段结束。……方案深化设计工作包括:a、总设计说明、总平面图规划……b、主管部门要求且必要的各专项设计说明,主要包括消防、环保节能等专篇。、设计方根据各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及发包人的意见在设计任务书的范围内调整和完善方案设计。d、设计人应完成方案深化设计的结构、机电部分的设计说明,方案深化设计计算书……分项项目名称:1.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建筑面积96900㎡2,单价10元/㎡,设计费96.9万元;2.高层公寓,建筑面积129000m㎡2,单价21元/㎡,设计费270.9万元;3.超高层写字楼,建筑面积60000㎡2,单价30元/㎡,设计费180万元;4.低层商业,建筑面积40000㎡,单价27元/㎡,设计费108万元。设计内容:1.本合同的计费方式为固定单价,据实结算,以规划审批部门最终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经双方协商,本项目的设计费合同总价暂定为655.8万元。2.若设计人在本合同签订按时间节点详见附件二即(中迪禾邦中心工程设计计划节点)个月(即开始计算时间为2018年7月3日起)通过规划局局办会、专家会、规委会及中间所需要穿插的地铁审查、轨道审查等,发包人在会议通过15个工作日内,向设计方额外一次性支付100万元的暂定赶工费。备注:规划及深度修改须按时让甲方认可并签字同意,如未按期完成,则每延期10天,扣减赶工费20%,直至扣完为止。”第四条约定:“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1.方案设计文件(含电子版,光盘2张),份数12份,提交日期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2.立面报建设计文件(含电子版,光盘2张),份数12份,提交日期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第五条约定:“本合同设计费估算为655.8万元。第一次付费暂定设计费的30%定金,付费额为196.74万元,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暂定设计费的30%,付费额为196.74万元,在局办会通过交付相关资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暂定设计费的20%,付费额为131.16万元,在土规会通过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次付费系尾款,付费额为按实付费,在超限审查通过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说明:1.发包人须在设计人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后按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发包人每次付款之前,设计人需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预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设计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2.实际设计费按固定单价,据实结算,以规划审批部门最终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多退少补。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而未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第八条约定“8.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附件一《乙方联系人》中载明龙星辰为方案负责人,邱坤原以及段非为方案主创。附件二《中迪禾邦中心工程设计计划节点(方案)》中载明项目设计阶段包括前期方案、方案深化和过会阶段以及各个时间节点,其中过会阶段分为局办会、专家会和土规会,最迟的土规会结束时间是2018年10月30日。《中迪禾邦商业、办公及配套设施(一期)规划设计方案》《中迪禾邦商业、办公及配套设施(一期)规划设计方案(调整部分)》载明的出具时间为2018年10月,《中迪禾邦商业、办公及配套设施(二期)规划设计方案》载明的出具时间2018年12月,前述规划设计方案均显示设计总负责人为万显正和龙星辰,专业负责人为万显正,且设计方案的每一页均加盖有中请人和案外人某公司的印章。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于2018年10月24日核发的建字第51010820183060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案涉项目一期建设规模128631.47㎡。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加盖了申请人的公章和某公司的图纸出图专用章,设计总负责人处载明系万显正和龙星辰,专业负责人处载明为张利军,设计处载明是段非。另外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处载明的的规划总建筑面积是128631.47㎡,其中,地上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中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3296.76㎡、办公用房建筑面积79538.93㎡、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物管用房及业主委员会活动室)203.53㎡;地上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145㎡;地下室建筑面积35447.25㎡。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于2019年1月10日核发的建字第51010820193001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案涉项目二期建设规模193324.45㎡,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载明的的规划总建筑面积是193324.45㎡,其中,地上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中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9140.82㎡、办公用房建筑面积80522.20㎡、酒店用房建筑面积33863.69㎡、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物管用房及业主委员会活动室)建筑面积337.65㎡;地上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9493.05㎡;地下室不计容建筑面积49967.04㎡2。 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成华区土地管理和规划委员会召开第69次主任会议,会议于2018年9月17日形成《会议纪要》,载明“二、区规划分局《关于报请审议<成都成都某某公司有限公司成华区新客站片区商业、办公、酒店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事宜>的请示》(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2018年12月6日,成都市轨道建设工程办公室出具《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论证会意见》,载明案涉项目设计单位是某公司,保护方案设计单位是某勘察院,安全评估机构是某勘察设计院,评审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论证结论是“本项目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已经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 2019年12月16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给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川建勘设科发(2019)51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华区商业、办公、酒店及配套设施项目(#地块)6号楼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有关事宜的批复》,载明“我厅于2019年11月28日组织专家对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的该项目进行了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议形成了《成华区商业、办公、酒店及配套设施项目(4#地块)6号楼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组意见》,审查结论为“通过”。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我厅原则上同意上述《专家组意见》;专项审查未尽事宜,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 作为该批复附件的《成华区商业、办公、酒店及配套设施项目(#地块)6号楼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组意见》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抗震加强措施汇总表》上载明的设计单位均为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分别于2018年7月2日和2018年10月23日向申请人支付设计费1967400元和1967400元,另于2019年9月10日委托案外人成都霖运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500000元,共计支付设计费4434800元。申请人开具了价税合计金额为6558000元的68张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 2020年10月30日,申请人与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代理其与被申请人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约定代理费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了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费2万元,一审结束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费2万元。判决胜诉后,再一次性支付代理费2万元”。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1月5日开具了价税合计为2万元的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转账支付了2万元律师代理费。 查看详情
北京某某公司诉四川某某公司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2021-12-30 浏览数:14420 2020年7月,北京某某公司公司与四川某某公司创盈签署了《分销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北京某某公司公司分销四川某某公司公司包销的房产,北京某某公司公司收取相应佣金,合同期限为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10月10日。合同签订后,北京某某公司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四川某某公司创盈尚欠付北京某某公司公司佣金213715元。经北京某某公司公司多次催告,四川某某公司创盈仍拒绝支付。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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